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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3大区别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6-11-21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购入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这一点与传统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这种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的经济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即对承租人借贷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
  ②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然而传统租赁合同却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和税捐等。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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